审理经过
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吕高山等与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诉房管部门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恒**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小*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诉房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