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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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