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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要求被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28日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了两份申请表,经在邮局查询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被告2014年7月16日作出答复称:请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答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行政行为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称: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且原告申请的相关信息是被告主动应当公开的。原告作为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参与国家管理,有知情权及监督权。被告作为国家机关,有义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有义务接受包括原告在内的人民的监督,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公开相应政府信息,其让原告一事一申请明显行为不当,也不利于便民的原则。并且原告是两份申请表,而被告答复却在一份答复中,明显不当。该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对外行文,可该答复没有发文字号等内容,明显违反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答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原告以同一信封、同一日期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张,其中一张内容包括:2014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2012年、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上述政府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专栏公开。另一张内容包括:被告“权力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被告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的职责权限,各个职位的权责,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各个政权力的名称,每项权力的运作程序是什么,审批项目申报材料,审批流程,法律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条件,申报资料与标准,审查环节,收费依据,工作时限,公开范围,服务承诺,每个环节的监督部门,监督环节,投诉举报途径及对承办人的责任追究,各部门(科、股)的办公电话,公民及相关监督部门对被告举报的各项事项、处理进度、追责结果,局长(副局长)的分管部门、兼职状况、办公电话、公费报销的手机号、车牌号,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及相关法制工作人员的履历、述职报告。以上两大项信息书面提供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注明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快递。原告的以上信息从内容上看,有被告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有些内容涉及反信息公开,有些信息需要进行固定明确(时间点、内容限定、有关含义的解释)。鉴于原告同一时间向被告邮件上述两封书面申请,考虑最终保护原告的知情权,被告要求原告“一事一申请”的方式提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原告将其申请内容按照被告要求明确后,对于涉案的政府信息可以继续要求公开。被告自原告明确申请内容后,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被告涉案书面答复并不实际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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