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山**力集团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山**力集团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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