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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翟恩卫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恩卫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4日以翟**未经批准,擅自在租赁的历城区荷花街道孟家庄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办公室宿舍并硬化道路,不符合历城区华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罚字(2014)第518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荷**民委员会266.3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翟**将非法占用的7212.4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历城区荷**民委员会;3、对翟**非法占用1055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15元,处以罚款15825元。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尹**到会发表了意见,被执行人翟恩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翟**。被执行人翟**已向申请人缴纳罚款15825元。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27号催告书。2015年3月31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第1项,即“拆除翟**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荷**民委员会266.3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8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8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拆除翟**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荷**民委员会266.3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人翟**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

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翟恩卫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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