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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村粘土矿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丘市文祖镇文祖北村粘土矿不服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ZW201305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济南**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济南**民法院以(2014)济行辖字第004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已于2014年5月4日注销,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此,本案于2014年7月28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现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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