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我院申请执行对黄**作出的长计生抚费征决字(2014)A21号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执行人黄**与王**于2011年10月14日在济南**民医院实施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长计生抚费征决字(2014)A21号征收决定书:对黄**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87650元。该征收决定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复议、未起诉,也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正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对本案予以执行;
二、被执行人黄**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