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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诉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拆迁安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行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高*上诉称,上诉人起诉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要求其履行行政拆迁协议,对上诉人一家进行安置或赔偿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拆迁协议中拆迁人是台东**总公司,该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拆迁协议中,委托拆迁人是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动迁办,该动迁办现已不存在,其职能由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行使。台东**总公司只是受托人。1995年拆迁都是行政拆迁,况且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动迁办及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都是政府部门。因此本案拆迁协议是行政协议,一审裁定书以台东**总公司不是政府机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正确。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责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1995年8月16日与拆迁人台东**总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非行政协议,上诉人对此协议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高**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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