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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青岛市**发管理局、青岛市**交易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市**发管理局因被上诉人王**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崂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在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岛市**发管理局机关负责人马**,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原审被告青岛市**交易中心主任张**,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青岛市**发管理局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锁定的审理焦点错误。上诉人不能为被上诉人办理房地产权证,是因为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的完税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所涉及的是另外一个税收行政行为,是否颁发房地产权证是以该税收行政行为的结果为前提。一审法院应当以审理该税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是房产发证的前提条件为焦点。以约定履行完税手续,法无禁止,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双方税费的约定也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通行做法。该约定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它税收行政法规并不冲突,也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利益,是合法有效的。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国**总局**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要严格执行u0026ldquo;先税后证u0026rdquo;的政策,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第七条规定u0026ldquo;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土地权利登记时,应当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u0026rdquo;依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在崂**税局未出具或发送本次交易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前,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一审法院不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规则》作为本案审理依据的必要前提是审查认为其不合法。上诉人认为《物权法》和《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通知》,青岛市可以制定具体的登记办法。所以上诉人依据的《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规则》是合法有效的,应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根据《国**总局**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第七条、《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规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王**的产权转移申请登记因未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应不予登记。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定职责,程序合法。三、案外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崂**局、青岛中**有限公司是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一审法院应该依职权将上述两案外人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请求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答辩称:一、上诉人主张u0026ldquo;一审判决锁定的审理焦点错误u0026rdquo;依法不能成立。《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及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材料没有上诉人所称的税款,上诉人应按《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为被上诉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纳税人是否缴税与被上诉人及上诉人均无关,不应成为上诉人限制被上诉人权利的条件。二、上诉人所主张的u0026ldquo;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u0026rdquo;依法不能成立。《国**总局**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规则》不属于行政诉讼可以依据的有效法律法规,不能作为不给被上诉人办理产权证的依据。而且上诉人并未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应当认定其不作为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崂**局、青岛中**有限公司并非是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无需追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王**通过竞拍竞得被执行人青岛中**有限公司位于青岛**沙子口南岭沟路东(崂山路28号)的两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u0026ldquo;涉案房产u0026rdquo;)后,向上诉人申请办理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交了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询问记录、房地产权证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申请材料,后分两次向青岛**地税局缴纳了涉案房产的契税和印花税。但因该涉案房产没有办理完毕全部税费缴纳,税务机关未审核通过,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颁发房地产权证。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未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1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房产拍卖所产生的税费是否应当由原告缴纳,以及如果约定由原告缴纳是否合法有效和被告是否应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没有为被上诉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发放权属证书的原因是涉案房产没有办理完毕全部税费缴纳,税务机关未审核通过。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应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两处房产必须办理完毕完税手续,才能发放权属证书是否合法,至于缴纳该税费的是被上诉人或其他人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并未要求该税费一定由被上诉人缴纳,原审判决确定审理焦点问题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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