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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继成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继成因诉青岛市公安局办理退休手续、补偿工资福利保险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行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云继成一审诉称:其本人原是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干部,因公过失犯罪,于1992年9月5日被判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察期内于1992年12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辞退,上诉人的人事档案至今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政治处管理。2009年10月4日上诉人到达退休法定年龄,但青岛市公安局至今没有解决上诉人的退休手续,也没有解决上诉人应享的各项权益。上诉人认为青岛市公安局违反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监察机关在执行行政纪律处分中有关问题的答复》,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青岛市公安局立即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二、青岛市公安局为上诉人补偿1992年至今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各项权益的全部经济损失。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上诉人曾是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干部,其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云**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云**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任何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第七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上诉人曾是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干部,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无法保障,面临生存危机。上诉人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明确的,就是要求上诉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实现。青岛市公安局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的起诉,涉及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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