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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因诉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一案,青岛**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贺**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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