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因诉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一案,青岛**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贺**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