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限公司与青岛**护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之申请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