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之申请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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