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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诉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人社字(2014)12号文,请求追究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侵犯其人权和人身损害的经济与精神赔偿,请求追究违法乱纪的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和行政不作为与胡作非为的违法乱纪责任,请求追究因官僚腐败和行政不作为给国家和职工造成的经济社会损失和影响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请求撤销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人社字(2014)12号文,依法追究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侵犯其人权和人身损害的经济与精神赔偿,追究违法乱纪的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和行政不作为与胡作非为的违法乱纪责任,追究因官僚腐败和行政不作为给国家和职工造成的经济社会损失和影响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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