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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套改导致退休金计发基数错误,请求返还扣发上诉人养老金及历年损失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行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因工资套改基数计算错误一事,上访20余年,2015年5月18日最后一次到青岛市信访局上访时,被告知到法院解决。之前上诉人曾去过法院,但未予受理。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已超过起诉期限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行为发生在199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已超出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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