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在第15法庭举行听证会,对青建行处理字(2012)第24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梦梦、于**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吕**亦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2012年5月24日作出青建行处理字(2012)第24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