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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3)青行终字第1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王**于2010年10月向青岛市公安局李*分局书面举报,杨*私刻公司公章与王**签订假合同。因青岛市公安局李*分局一直推诿,王**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原审以本案属于刑事案件侦查,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王**的起诉。2014年1月22日青岛市公安局李*分局作出青沧公(九)不立字(2014)0001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又认为该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因此请求支持王**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书面答辩称,我局青沧公(九)不立字(2014)00015号不予立案决定,是基于王**以合同诈骗罪追究杨*刑事责任的诉求,而非排除本案存在犯罪事实;王**及我局均认为该所诉事由属刑事案件,我局依据刑事诉讼法对本案开展工作,属刑事司法行为,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于2010年12月向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书面举报,认为杨*私刻公章,签订假合同,涉嫌诈骗,已经构成犯罪,要求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受理侦查,惩罚罪犯。经释明,王**又向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九水路派出所举报杨*私刻公章的行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对王**的举报按照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又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青沧公(九)不立字(2014)0001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王**,对其控告的杨*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的以上行为均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裁定据此认为王**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驳回王**的起诉,并无不当。王**的再审申请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正鑫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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