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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4)00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4)00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4)00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4年5月19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全部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于2014年8月20日又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青南人社催告字(2014)019号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4)00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4)00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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