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周**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1日针对被执行人周**作出的《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青岛联**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行政登记、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青岛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柳**与青岛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于**与青岛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林**、宋**等与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与温**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与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郭**等与青岛市**理办公室物业行政备案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苏**与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