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与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周**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1日针对被执行人周**作出的《市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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