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缔煌**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缔煌**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向违法建筑的建设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履行法定职责,故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缔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缔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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