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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等与济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徐**、徐**不服济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济阳政字(2013)23号《关于同意撤并徐家、于*居委会成立徐家**居委会的批复》(以下简称23号批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徐**、徐**、徐**诉称,原告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知悉被告作出23号批复,被告在作出23号批复时,没有告知与此批复事项有直接重大利益的关系人,原告作为徐家村村民,没有行使自己的陈**、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告在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下,作出23号批复,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作出23号批复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2、确认被告作出23号批复的内容违法并予以撤销;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济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3号批复,是对本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事项的批准行为,该行为不涉及原告所在的徐**委会及其成员各项合法权益的处分,因而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徐**、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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