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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社保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行初字第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委托代理人袁*、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1980年4月参加工作,档案出生时间1963年11月1日。1998年5月由淄博**料厂调至我市工作。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于2003年9月至11月期间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2012年8月被告依据申请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账户基金未转移。2013年11月原告符合退休条件,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养老金待遇,2013年12月纳入社会统筹支付。原告养老待遇核定的主要内容为:指数计算月数227,月缴费指数合计185.394,平均指数0.817,累计缴费33年8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4年9个月。基础养老金1024.4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40.3元,过渡性养老金560.2元,过渡性调节金0元,养老金合计1724.9元。后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基金转移,重新核算养老保险待遇,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关于张某某反映问题的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张某某,你来信反映个人账户及退休待遇的问题,告知如下:一、您于1998年5月由淄博**料厂调至我市工作。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于2003年9月至11月期间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和《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清单》。2012年8月我局依据单位申请,按照淄博市出具的资料准确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过程如下:(一)计算公式,账户余额u003d上年账户余额+本年记账额+转入账户额+账户利息;(二)上年账户余额,您在2001年度末(截至2001年3月31日)账户余额为3729.14元,其中单位划入2044.2元,个人计入1684.94元;(三)本年记账额,你在2002年度(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缴费记账额为991.76元,其中单位划入450.8元,个人计入540.96元;(四)转入账户额,根据淄博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信息,您自淄博转入账户额1193.64元,其中单位划入864.87元,个人计入328.77元;(五)账户利息,2002年度(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31日)个人账户利息为100.49元,其中单位划入的利息54.32元,个人计入利息46.17元;(六)账户余额,2002年度末(截至2003年3月31日),账户余额为6015.03元,其中单位划入3414.19元,个人计入2600.84元。二、退休待遇问题,通过核实认为您的养老待遇符合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所核定数额并无不当。原告不服上述答复,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维持上述被告的《关于张某某反映问题的告知书》。原告不服上述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养老个人账户建立日期和结息日期为1996年1月1日和2013年11月1日,视同缴费年限14年9月,实际缴费年限18年11月。历年缴费*数:1992—1994视同缴费,缴费月数、基数均为0,1995年缴费*数4195,1996年缴费*3923,1997年缴费*数7873,1998年缴费*数6759,1999年缴费*数6528,2000年缴费*数8304,2001年缴费*数6892,2002年缴费*数8176,2003年缴费*数9576,2004年缴费*数15192,2005年缴费*数18000,2006年缴费*数13962,2007年缴费*11385,2008年缴费*数13260,2009年缴费*数15273,2010年缴费*数17406,2011年缴费*数18489,2012年缴费*20616,2013年缴费*数21396,月数215,合计27350.87,其中个人缴费部分19824.65元。《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94年10月21日)规定:该《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审法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告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系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二、被告根据原告申请向被告作出书面答复,并按照规定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即待遇的核定,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并无不当,对其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三、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8)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1999年1月1日后,职工在本省企业(含中央驻鲁企业)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故,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时未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无不当。且被告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虽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但基金额是计算到个人账户中的,该事实从原告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中可以体现出来。《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94年10月21日)规定:该《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故原告1992年至1994年的缴费月数和基数均为0,其92年至98年的缴费指数需要根据不同地市的标准加权换算,被告已经根据规定进行了换算,未减损原告的基本待遇。原告缴费的基本情况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根据企业记载及原告缴费的材料正确计算,不存在人为的虚假记载。被告根据原告历年缴费情况及转入养老保险的情况为原告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原告的缴费事实和核定养老保险的基本程序、计算方式,并无不当。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时未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核定原告养老保险待遇适用的法律、法规均为我市实际操作个人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现行依据,不存在针对原告的差别适用,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问题。上诉人于1998年5月进行工作调动,应当适用国发(1997)26号文件、劳**(1997)1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个人账户存额应全部转移,但1998年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没有转移到济南,就给我办理了退休。(二)关于上诉人待遇减损问题。1995年1月1日是淄博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起始日,并非首次参保日。首次参保应当填写1987年7月7日。1987年至1995年间的养老保险费应与1995年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根据济劳社字(1998)第16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国有企业的原固定职工1987年6月底以前实际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第九条之规定,外地调入的职工,按调入时调出地区社保机构认定的本人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指数计算。被告并没有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减损了上诉人的基本待遇。在上诉人的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核定表中,1992年至1994年填写为0。但我的档案里有《企业职工1992年至1995年缴费工资审定表》,表中有历年缴费工资明细及淄博市社保局签章,应如实填写。(三)上诉人缴费材料计算错误并有涂改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市行初字第117号行政判决;2、依法改判限期被告为上诉人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并按照转移后的缴费基数重新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称答辩意见同原审一致。

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依据:

1、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关于张某某反映问题的告知书》;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主要内容为:实际缴费年限2年5月,个人账户首次记入时间1996年1月,截至缴费时间1998年5月,转出社会保险机构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日期2003年9月;3、转入清单,主要内容为:时间为2003年11月10日,1992年缴费12个月,缴费工资2391,年社平工资2755,缴费指数0.868。1993年缴费12个月,缴费工资2856,年社平工资3327,缴费指数0.858。1994年缴费12个月,缴费工资4176,年社平工资4392,缴费指数0.951。1995年缴费12个月,缴费工资3876,年社平工资5404,缴费指数0.717。1996年缴费12个月,缴费工资3462,年社平工资6199,缴费指数0.558。1997年缴费12个月,缴费工资4062,年社平工资6417,缴费指数0.633。1998年缴费5个月,缴费工资3777,年社平工资6649,缴费指数0.568。截至1998年5月,个人账户累计金额1193.64元;4、转入记录,主要内容为:转入日期2003年11月10日,原单位山**材料厂,账户滚存单位864.87,账户滚存个人328.77,实际转入金额0,经办日期2012年8月15日;5、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2014年6月4日对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核实张某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个人账户:2003年我处出具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通过手工利用纸质为其办理转移手续。2003年11月10日按贵局要求为其填写《济南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清单》,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193.64元。为维护其个人权益记录,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截止到2013年12月18日,个人账户储存额1789.59元,高于1193.64元的部分利息逐年滚存。经核实,张某某历年缴费工资为1992年12个月、2391元,1993年12个月、2856元,1994年12个月、4176元,1995年12个月、3876元,1996年12个月、3462元,1997年12个月、4062元,1998年5个月、3777元;6、济南市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核定表,姓名张某某,参加工作时间1980年4月1日,档案出生时间1963年11月1日,指数计算月数227,月缴费指数合计185.394,平均指数0.817,累计缴费33年8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4年9个月,同意该同志2013年11月退休,2013年12月纳入社会统筹支付;7、养老待遇信息,基础养老金1024.4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40.3元,过渡性养老金560.2元,过渡性调节金0元,养老金合计1724.9元;8、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表,主要内容:张某某,养老个人账户建立日期和结息日期为1996年1月1日和2013年11月1日,视同缴费年限14年9月,实际缴费年限18年11月。历年缴费基数:1992—1994视同缴费,缴费月数、基数均为0,1995年缴费基4195,1996年缴费基数3923,1997年缴费基数7873,1998年缴费6759,1999年缴费基数6528,2000年缴费基数8304,2001年缴费基数6892,2002年缴费基数8176,2003年缴费基数9576,2004年缴费基数15192,2005年缴费基数18000,2006年缴费基数13962,200缴费基数11385,2008年缴费基数13260,2009年缴费基数15273,2010年缴费基数17406,2011年缴费基数18489,2012年缴20616,2013年缴费基数21396,月数215,合计27350.87,其中个人缴费部分19824.65元;9、《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94年10月2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关于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式;11、山东省17地市建立个人账户和固定职工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一览表;

12、上诉人2014年1月6日向被上诉人的个人申请材料,要求被上诉人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及邮寄上述申请的邮件封面复印件;13、上诉人向社保部门递交的其他个人自书材料;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5、《关于贯彻落实国**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16、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8)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7、山东省**贸总公司1999年度在职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表,主要内容为:张某某,月平均缴费基数544,月数12,合计1827.8,企业缴纳1501.4,个人缴纳326.4;18、山东省**贸总公司1998年度在职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表,主要内容为:张某某,月平均缴费基数395,月数12,合计1279.8,企业缴纳1090.2,个人缴纳189.6;19、上诉人1997年8月至1997年12月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主要内容:补缴月数5,补缴比例27%,补缴系数1.2,月平均工资575,补缴金额931.5,其中企业793.5,个人138;20、上诉人1995年至2013年缴费情况汇总,包括缴费月数,缴费基数,社平/在岗工资,缴费指数,附上诉人1995年1月至2013年11月每月缴费情况;21、被上诉人养老保险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缴费指数计算办法的请示》;2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发(2011)34号文。

上诉人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和依据:

1、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反映问题的告知书》;2、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复决字(2014)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关于张某某反映问题的告知书》;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内容同被上诉人证据;4、上诉人1995年1月至2013年11月每月缴费情况,内容同被上诉人证据;5、被上诉人行政复议答辩材料关于上诉人92-94年缴费填写为0的陈述;6、上诉人自书材料一宗;7、社会保险服务办事告知:异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服务指南;8、上诉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9、上诉人98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显示“作废转P9”;10、上诉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显示“2003年11月,累计1193.64元,其中个人328.77元,基金未转,2012.8.15”;11、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通知单,显示到当年度及至本年底止上诉人个人账户有关情况,制单人2001.2.5;12、山东省**贸总公司1998年度在职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表,内容同被上诉人证据;13、上诉人1997年8月至1997年12月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内容同被上诉人证据;14、上诉人企业职工92年至95年缴费工资审定表,单位山**材料厂,92年至95年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为2391元、2856元、4176元、3876元;15、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申请表(空表);16、上诉人的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核定表,主要内容为:建立个人账户前1980、4至1994年12,企业视同缴费。1995、1至1995、12,实际缴费。统筹外转入,当地截止缴费时间1998年5月,转入时间2003年11月;17、上诉人历年缴费情况,1992年至1994年月数及缴费基数为0,1995年至1999年缴费月数均为12,缴费基数分别为4195、3923、7873、6759、6528;18、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20份,内容为上诉人个人缴费部分情况;19、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2001)29号);

20、济南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政府济政发(1998)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济**(1998)第16号);21、《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1996)78号);22、《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1999)22号);23、《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24、《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鲁**办发(2010)149号)及附件;25、劳**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1997)116号)。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并随原审卷宗移送本院。经开庭审理,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及对事实的认定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8)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1999年1月1日后,职工在本省企业(含中央驻鲁企业)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案中,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于2003年为上诉人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时未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无不当。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虽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但基金额已计算到个人账户中。上诉人认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应当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由于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制度建立较晚,在该制度建立之前企业职工未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视同缴费。参照《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办法》自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企业职工需要缴纳社会保险。上诉人1992年至1994年之间不需要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但被上诉人已认定上诉人在上述期间的缴费情况为视同缴费。另外,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转入清单、济南市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核定表、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可以看出,上诉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18年11个月。并不存在间断缴费的情况。上诉人1992年至1998年的缴费指数需要根据不同地市的标准加权换算,被上诉人已经根据规定进行了换算,未减损上诉人的基本待遇。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减损上诉人的基本待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缴费的基本情况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根据企业记载及上诉人缴费的材料正确计算,不存在人为的虚假记载。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历年缴费情况及转入养老保险的情况为上诉人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符合上诉人的缴费事实和核定养老保险的基本程序、计算方式,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计算有误,没有事实根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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