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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力军与山东省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力军不服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行初字第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上诉人商力军以山东省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描述的劳动教养行为,已经于2013年12月28日被第十二届全国人**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的行政职权亦随之取消,原山东省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被依法撤销建制,上诉人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商力军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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