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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因诉被上诉人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行初字第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焦**上诉称,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为焦**补缴社会保险费是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法定职责,而不是省人社厅的法定职责,原审判决为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开脱法律责任,判决结果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答辩称,一、用人单位没有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被上诉人不具备为焦**催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焦**应按照管辖权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二、焦**超过退休年龄办不了退休并非被上诉人的责任。三、针对焦**的多次上访和诉求,被上诉人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行了职责。被上诉人一直按权限、程序履行职责,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进行审查,依法驳回焦**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焦**起诉的被告是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而未起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焦**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限期为其催缴社会保险费(1996年1月至2014年2月),原审法院未查清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是否有此项职责,便判决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履行协助义务,并判决案外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征缴职责,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行初字第12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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