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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立行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载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济南市公安局收到《对王**用汽车故意杀人案的报案材料》侦察后,拒不作出决定,包庇抢劫两年后,用汽车撞杀我儿子王**的嫌疑人王**的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济南市公安局立即对王**用汽车故意杀人案进行定性,并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书。上诉人的请求事项实际上是要求济南市公安局行使刑事侦查权,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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