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高科**有限公司与青岛**通运输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强拆及要求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产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青岛**通运输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强拆以及要求赔偿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高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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