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产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青岛**通运输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强拆以及要求赔偿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高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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