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对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理字(2012)第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执行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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