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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即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诉被告即墨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即墨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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