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诉被告即墨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即墨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张**诉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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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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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和针**公司与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判决书
邱**与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判决书
王**与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判决书
唐**与即墨**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