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人社监理字(2013)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淄博**限公司拖欠职工李**的工资7521.98元,职工张**的工资17283.70元。本院已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23日以被执行人淄博**限公司已变更企业名称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名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变更本案被执行人名称为山东**限公司。2014年9月30日,本院将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672元依法扣划至本院财务账户;之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现金5000元,余款15900元现尚未交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行执字第21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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