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宏**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人社监理字(2014)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宏**限公司拖欠职工孙**的工资10395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将拖欠职工孙**的工资10395元全部付清。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桓人社监理字(2014)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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