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邱**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行政告知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中上诉人张**、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