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申请人东营**办公室于200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2005年2月5日,申请人**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签订了东营市建设工程人防费缴纳合同书(编号:2005第11号),该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于2005年8月5日前向申请人缴纳人防费34087.5元,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因此,申请人**空办公室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2005年2月5日双方签订的(2005)第11号东营市建设工程人防费缴纳合同书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东营宇**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东营**办公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东营宇**任公司必须于2005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自动履行缴纳人防费34087。5元及自2005年8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中**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170元及实际支付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