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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西苑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0月31日,起诉人陈*乙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被起诉人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西苑派出所2011年1月14日作出的鲁*公海(西苑)决字(2011)第2号行政行为未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人不服,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法院依法审判、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并判决被起诉人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1月14日被起诉人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西苑派出所作出鲁*公海(西苑)决字(2011)第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第三人张某某罚款300元的处罚,并向被侵害人即本案起诉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起诉人于2011年1月14日在鲁*公海(西苑)送字(2011)第2号送达回执上签名捺印。由此可以确定起诉人2011年1月14日已知该行政处罚决定,且对于被起诉人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当时已经确知。2014年10月31日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权有效期。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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