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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西苑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25日,起诉人陈*甲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第三人张某某于2010年7月16日对起诉人实施寻衅滋事、耍威风等违法侵害行为,起诉人于当日报案并认为被起诉人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西苑派出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法院依法审判、合理进行庭外庭审调查、判决被起诉人承担因行政不作为给起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并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就其与第三人张某某2010年7月16日发生纠纷这一事实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当时诉求撤销对第三人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重新调查认定第三人的违法事实。起诉人2014年9月9日提起的本次诉讼是针对2010年7月16日纠纷这一事实和对第三人张某某进行处罚这一理由而提起的,是针对同一事实以同一理由重复提起的诉讼。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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