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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诉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协胜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河口区六合街道协胜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河口区六合街道协胜村民委员会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告母亲李某某原住被告村80号,现住被告村别墅新区,且户口一直没有迁出。2014年6月9日原告母亲李某某与王*乙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原告。原告与母亲一直生活居住在协胜村至今。原告出生后,原告母亲多次找被告负责人要求将户口随母亲落在被告村,但被告至今未予办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办理落户手续的职责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原告虽诉称自出生后其母亲多次找被告负责人要求将户口落入被告村,但原告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自出生日至起诉日不满60日,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之日至起诉日肯定未满60日,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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