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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与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张**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系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和监督行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投诉的主要内容是:要求被告对蓬莱市**处计生办工作人员在为其办理准生证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调查认定。被告是否有权监督、如何监督、监督是否适当,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审查的范围。原告针对被告不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内容认识不到位,歪曲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内容。(二)原审法院裁定法律依据明显不准确。原审法院应审理的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投诉应如何履行其职责,即使不是被上诉人受理也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充分说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投诉事项有查处权。2015年最**法院颁布的《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中的案例与本案有极大相似性。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依法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法院准确把握了上诉人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本案中,上诉人向蓬莱市政府信访部门投诉的是办理准生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投诉涉及计划生育工作,亦被蓬莱市政府信访局转至被上诉人处理。上诉人称此后又多次向被上诉人投诉,被上诉人未依法对投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审法院关于原审被告“是否有权监督、如何监督、监督是否适当,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审查的范围”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蓬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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