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莱州**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佳**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由兆*、由延*等与烟台市国**开发区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招远**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龙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征用一审行政判决书
莱州市**有限公司与高**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口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招远**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阳市商业生猪定点屠宰场与朱**(系朱**之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