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11日,本院收到刘**、张**的起诉状,诉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在芝罘区胜利片区AB地块征收过程中,与民争利,侵吞国有资金产,造成其财产损失,要求确认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2013年3月27日给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的函违法,并令其返还非法所得42000平方米办公安置用房。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与其所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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