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招远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修玉林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岳山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招远市张星**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莱州市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与烟台**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赔偿裁判书
贾**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