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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行受初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刘树琪、幕庆和两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有法不依,将原本是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变为非公共利益,强行铲除上诉人的住宅,对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被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蓬建拆裁字(2003)第7号行政裁决书,归还其所有的合法财产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上诉人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错列为被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人民法院应予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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