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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烟芝政征补(2013)第2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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