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烟芝政征补(2013)第2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蓬莱**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郭**与烟台**服务中心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莱阳**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系原蓬莱登**计部业主与王**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栖霞市官道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与莱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烟台市**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