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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龙**有限公司、烟台**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龙**有限公司、烟台**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向阳街道办事处、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因原告不服被告违法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拆除原告位于芝罘区胜利路建昌三巷11号房屋、抢占原告土地使用权和损毁原告财物的行为违法;2、依法判决被告在芝罘区胜利路建昌三巷11号位置向原告安置建筑面积为3384.3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其中一层建筑面积为2305.93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078.42平方米);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8983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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