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有良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销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栾**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栖霞市西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由兆*、由延*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教育体育局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戴**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芝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