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烟台市**生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男诉被告烟台市**生管理处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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