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男诉被告烟台市**生管理处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张**与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烟台港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曲**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郝**、张**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葛**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盛**、王**等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烟台**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烟台市**生管理处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烟台市**生管理处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烟台市**生管理处行政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