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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限公司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潍坊**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单宝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作出(2014)开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许**、李*、被上诉人潍坊**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宿爱堂、原审第三人单宝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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