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青州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治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贾某某与青州**管理局不履行房屋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青州市谭坊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张**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大酒店)与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青州人社局)劳动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某与青州市公安局、第三人郭*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青州市公安局、第三人郭*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青州**护局不履行环境治理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赵**与青州**护局不履行环境治理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