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青州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治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王某某与青**商局、第三人青州**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孟某某与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某与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阚**、郑某某与青州市谭坊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某某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新沂市**限公司与青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宫**、邓**与潍坊**护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潍坊**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青州**护局不履行环境治理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王**与青州**护局不履行环境治理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青州**护局不履行环境治理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