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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李**,被告委托代理人曹**、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在没有与原告协商,也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且支付征地补偿款项的情况下,在原告的耕地上拉起围墙侵占原告的耕地实施建设,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经向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得知,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项目存在少批多占耕地的违法事实。原告认为,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项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原告的集体耕地实施建设,属于非法占用耕地,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告青州市国土资源局邮寄递交了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青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非法占地立案查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被告至今未给予原告任何答复,也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2、邮政快递邮件详情单;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照片一宗;5山东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在收到原告的申请书之后,已经于2014年9月15日书面答复原告,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答复意见书告知原告,因此原告在诉状中称“至今没有给予原告任何答复”与事实不符。二、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建设用地均依法办理了征收手续及合法的建设用地手续,所有征收补偿款已经补偿到位,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问题。三、原告所诉涉案土地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批复文件所批准的征收土地之外,现仍处于耕种状态,原地貌未发生任何变化,不存在侵占原告的耕地实施建设的问题。假设有其他主体在原告的土地周围拉起障碍物影响原告进行耕种的话,那么该种行为应当属于侵犯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行为。该侵权行为不是属于土地行政管理法规意义上的土地违法事件,不属于答辩人的立案查处范围。

被告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

1、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EMS邮政特快专递详单及查询结果证明;3、鲁**(2013)914号批件;4、卫星拍摄图片;5、收款收据;6、照片一宗。

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提供的1-6号证据,原告认为1号证据答复意见书只送达给了陈某某;2号证据邮政特快专递上没有送达文书名称;3号证据原告没有收到土地补偿款,且所诉土地不在已批复土地中;6号证据照片上所种植的农作物不是原告种植的,且正证实所涉土地西南北三侧均有铁皮护栏等非法建设事实。

对原告提供的1-5号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正说明原告所诉的土地没有非法建设事实。

上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均认定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青州**办事处西建德村村委部分土地于2013年12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土字(2013)914号关于青州市201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原告孟某某与同村村民陈某某、王某某三人不服该批复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孟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所承包的土地不在鲁政土字(2013)914号批复范围内,故驳回了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三人认为其承包土地被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非法占用并建设,申请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对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非法占地立案查处。被告接到申请后出具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占地已获批复,土地补偿费已拨付村委会,补偿已到位,不存在无补偿问题。并将该答复用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给陈某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向被告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其所承包的土地被他人非法占地进行查处,被告青州市国土资源局接到该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未查清事实,答复意见不明确,送达手续不完善,程序不合法。被告应当对申请查处的土地进行实地勘察并调查相关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合法通知举报申请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二、被告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孟某某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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