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教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昌邑市教育局对刘**教育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昌教)行罚字(2014)5号行政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昌**育局作出的(昌教)行罚字(2014)5号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昌**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昌邑市教育局作出的(昌教)行罚字(2014)5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刘**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停止办园、停止招生。
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