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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泗水**备中心行政许可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魏*与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泗水**备中心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泗**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了(2012)泗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3月25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4年5月23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了(2014)济行终字第39-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魏*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合法传唤魏*参加听证,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魏*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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