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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不服济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行立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依据的证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济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行立字第10号民事裁定,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对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宁市公安局公安强制管理提起的诉讼,其诉求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职能范畴。对普通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该被诉行为属于刑事立案侦查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的行为,是××患者的自身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实施的保护性措施,亦非行政强制行为。且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罗**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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